第一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专业的科技工作者、企业人士,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生物技术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团体会员为协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办公室讨论审核批准,由会员管理平台统一编号。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权利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权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