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专业的科技工作者、企业人士,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生物技术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团体会员为协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办公室讨论审核批准,由会员管理平台统一编号。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会员权利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权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