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章程
     来源: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279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ongqing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M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经营、应用与管理的企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及相关科技工作者和企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相关单位及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医药生物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团结重庆市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经营、应用与管理的科技工作者,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信息统计,掌握市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编辑发布相关信息;

(二)办好协会会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开展专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本专业、会员诉求,提出专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专业标准和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准入条件,完善专业管理,促进专业发展;

(五)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专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市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

(六)积极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扩大市内外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市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专业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七)编印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和资料;

(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专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专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专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接相关委托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专业的科技工作者、企业人士,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生物技术企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权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按要求及时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70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策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指导本会各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薪酬事项及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并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选举负责人应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原则上应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当本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兼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等人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的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部门。配备或聘请有关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单位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6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如在任期内单位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委任的会员代表自动卸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四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四十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十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十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专委会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四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会员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

(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六十一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社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五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十九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章程